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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某甲,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使用号码为94758****的QQ冒充傅某某的名义和被害人余某某谈恋爱,编造各种理由诈骗余某某人民币60482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使用号码为94758****的QQ冒充胡某乙的名义和被害人熊某某谈恋爱,编造各种理由诈骗熊某某人民币75268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甲向余某某退赔人民币63000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胡某甲陆续向熊某某退赔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0年10月20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街道**城**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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