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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饭店服务员,住址: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甲因欠下大量网贷债务无力偿还,遂萌生骗取好友陈某某钱财的想法,于2019年2月向陈某某谎称其可以从公司拿到代理价格的化妆品进行转售,商家拿货时只付首付款,余款由其垫付,待商家收到货后付清尾款,公司再将优惠的差价及垫付的资金一起返还。被告人胡某甲以其走货量较大,资金需求有缺口,邀请陈某某合伙垫付货款,两人均分差价。双方开始合作时,胡某甲均按期支付给陈某某垫付的本金和差价。在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胡某甲频繁虚构订单,让陈某某向其转账。订单回款期限到时,胡某甲采取只给陈某某订单的差价,以上一单本金冲抵下一单垫付款的方式延迟回款本金时间,不断套取陈某某的资金。陈某某在资金垫付期间,因大量订单无法回款,资金短缺,遂介绍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下单,让其从中赚取差价。前期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的资金通过陈某某转帐给被告人胡某甲,后期胡某甲直接找王某甲、王某乙下单,被告人胡某甲通过陈某某账户共骗取人民币173908.6元,通过王某乙账户骗取其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胡某甲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偿还网贷债务及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银行交易记录; 

 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7.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国良

检察官助理:汪健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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