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胡某乙开着租来的车牌为贵E*****五菱宏光面包车从贵州省兴义市到云南省富源县后所镇迤后所村黄某某家门口盗窃一条灰黑色土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尔后,二被告人又到富源县后所镇富法路与学子路路口将后所镇栗树坪村委会下村张某某家喂养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20年8月3日9时42分,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在兴义市木贾街道办事处活跃村西路田组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贵E*****的五菱面包车上查获5条土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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