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9年 1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在宝安区航城街道**社区**店喝酒。期间,胡某某和胡某乙到邻桌搭讪丁某甲、韦某某,遭到丁某甲、韦某某拒绝后,回到自己的座位继续喝酒。10月3日凌晨1时15分许,胡某某、胡某乙喝完酒离桌,胡某某伸手摸了丁某乙臀部。丁某甲及其男朋友胡某丁、在场朋友张某甲即与胡某某、胡某乙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突然,胡某某转身从旁边拉来一张长椅子跟胡某乙一同拿起砸向张某甲和胡某丁,接着胡某某、胡某乙殴打张某甲,后又追打胡某丁。期间张某甲、胡某丁也动手反击。后治安员到场制止了双方打斗。民警接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抓获归案。经鉴定:胡某某、胡某乙、张某甲、胡某丁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传唤经过、检查笔录、光盘制作说明等;2.被害人胡某丁、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丁某乙、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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