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0********,满族,初中文化,黑山县**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因本案,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黑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胡某甲在任**镇**村村委会**期间,该村村民胡某乙与**镇政府、**村委会签订分散供养协议,协议约定胡某乙死亡后,其遗产归村委会所有。2018年10月19日胡某乙死亡,胡某甲以村委会名义在负责办理胡某乙后事过程中,将胡某乙家中存单、存折、银行卡翻出,并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12次从银行取出人民币共计177201.29元据为己有。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经黑山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黑山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自愿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7720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协议书、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社转款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业务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业务凭证、黑山县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国共产党黑山县**镇委员会出具的胡某甲个人简历、黑山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决定书、黑山县监察委员会讯问通知书、黑山县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黑山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告知书、扣押财物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李相民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132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锦州市黑山县监察委员会扣押胡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77201.29元;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社会调查报告》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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