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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等4人非法拘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庆市大观区**街**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注:2020年5月20日因病被安庆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巷**村**栋**室,现住安庆市迎江区**苑**栋**室。2020年6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10日刑期届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巷**号**单元**室,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注:2020年5月13日因病被安庆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郑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至14日已分别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9月7日告知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四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胡某乙因经营望江**制造有限公司的需要,向郑某某多次借款。2014年10月8日,因郑某某无力偿还其欠胡某甲的债务,于是胡某甲、郑某某、胡某乙三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郑某某将胡某乙的债权转让给胡某甲。之后,胡某甲分别邀集郑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多次前往望江县找胡某乙索要欠款未果。

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从郑某某处得知胡某乙与郑某某从南京返回望江。被告人胡某甲遂驾车带着袁某某到望江**酒店找到胡某乙,在酒店房间内胡某甲与胡某乙因索要债务发生争吵,被告人袁某某朝胡某乙头部打了一巴掌,随即胡某甲提出将胡某乙带至安庆。被告人胡某甲、郑某某、袁某某一行人驾车将胡某乙带至安庆市大观区**路**宾馆**房内。(该房间系胡某甲登记开房,由袁某某、杨某某长期居住。)被告人胡某甲继续向胡某乙索要债务,表示如果胡某乙不还钱就不准离开。之后被告人胡某甲、郑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将胡某乙非法拘禁在该房间,使胡某乙与外界失去联系,袁某某在拘禁期间还打了胡某乙头部一巴掌。直至2015年7月27日,胡某乙的一笔10万元钱到账,在胡某乙被迫归还胡某甲9万元后,被告人胡某甲才让胡某乙离开。整个非法拘禁至少持续三至四天。之后,被告人胡某甲以生活费方式给被告人郑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各2000元。

2020年5月7日、12日、20日,被告人胡某甲、杨某某、郑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投案;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安庆市看守所刑满释放当日被公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郑某某、袁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郑某某、袁某某、杨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数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还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其四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郑某某、杨某某接公安电话后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太琴

检察官助理:张志朋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袁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现住安庆市大观区**街**栋**室,联系电话1515538****;

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90556****;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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