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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591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9年2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诈骗于2009年4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9年9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0年5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商贸城*幢*单元*室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所有的苹果牌IPAD4型平板电脑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苹果牌IPHONE8 PLUS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以上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80元。

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依法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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