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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再次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3月13日决定,同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忠县拔山镇、马灌镇境内忠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园区内,采用夹钳夹、锄头挖等方式盗窃型号为PVI-F1*4mm2光伏电缆线233余公斤,后将上述电缆线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忠县拔山镇的废品收购店。经查,被盗电缆线系忠县**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后停止使用,正等待处置,且大部分电缆线埋于光伏园区地下。2020年2月28日,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00余元。

2019年5月24日,忠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胡某甲盗窃的部分电缆线。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向忠县公安局退交人民币4320元。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忠县**镇**村**组**号家中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旧光伏电缆线价格认定结论书、忠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忠县**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谢某某、余某某、胡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甲的辨认笔录、忠县公安局侦查实验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余某某、胡某乙、鲍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结合村委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灵通

检察官助理 周菊花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材料54页;

3.随案移送违法所得人民币432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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