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号,现住叙永县**镇**小区。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3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系吸毒人员。2019年1月至5月,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借得被害人的手机或者摩托车,趁被害人不备,盗走所借的摩托车一辆、手机十二部,并盗窃部分手机中微信钱包、微信钱包绑定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中的资金共计21851.9元。胡某甲将盗窃所得用于吸食毒品和生活开支,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叙永县**镇**村被害人王某甲住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得王某甲一部红色vivo手机使用,随后趁王某甲不备,将手机盗走,同时盗走王某甲停放在住宅场坝的一辆车牌号为川******号的黄灰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胡某甲将上述摩托车换取毒品吸食并将手机出售。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039元人民币。
2.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盛世华都工地,假扮工地工作人员,骗得被害人傅某某信任,借得傅某某一部金色华为Nova手机使用,并获知了手机解锁密码,随后趁傅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从被盗手机绑定的卡号为62155823140********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充值7040元人民币到被盗手机微信钱包,再使用被盗手机微信消费1140元人民币,后将被盗手机出售。
3.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红星街一门市,假扮顾客称要定做床垫,骗得店主被害人范某某信任,将范某某骗至叙永镇香颂湾,借得范某某一部蓝色vivox23手机使用,随后趁范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出售。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范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2546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南路“诚信装饰”门市,假扮顾客,骗得被害人胡某乙信任,借得胡某乙一部玫瑰金色vivox20手机使用,并获取了手机解锁密码,随后趁胡某乙不备,将手机盗走,并使用猜中的微信支付密码,从被盗手机绑定的卡号为6217232008O********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充值13020元人民币到被盗手机微信钱包,再使用被盗手机微信消费共计13300元人民币,后将被盗手机出售。
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马草湾农商银行门口,谎称要租赁车辆到麻城拉水果,骗取货车驾驶员被害人毛某某信任,将毛某某骗至高桥服务区,借得毛某某一部蓝色oppo手机使用,随后趁毛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并更改被盗手机微信支付密码,从被盗手机绑定的卡号为62145904820********的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中充值10000元人民币到被盗手机微信钱包,再用被盗手机微信消费共计3400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胡某甲到被害人刘某某在叙永县观兴镇经营的宾馆入住,次日中午,刘某某开车将胡某甲从观兴镇送至叙永镇中环路,胡某甲以手机没电为由,借得刘某某一部玫瑰金色vivoX5A手机使用,获取了手机解锁密码,随后趁刘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并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了被盗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用被盗手机微信消费2043元人民币,后将被盗手机出售。
7.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陈姐五花肉”烧烤店,假扮顾客,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借得陈某某一部蓝色vivoz3i手机使用,随后趁陈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出售给“vivo叙龙通讯”手机店。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1780元人民币。
8.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南路“华美不锈钢门窗”门市,假扮顾客,获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借得吴某某一部蓝色vivonex手机使用,随后趁吴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后以15OO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叙永县政务中心附近将该手机出售给“vivo叙龙通讯”手机店老板邓某某。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4738元人民币。
9.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鸭子塘“雅居窗帘墙布”门市,假扮顾客假装要订做窗帘,获取经营者被害人王某乙、殷某某的信任,将殷某某骗至御景东城附近上桥处后,独自返回店铺,借得王某乙一部蓝色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使用,随后趁王某乙不备,将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出售给“vivo乐购通讯”手机店。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乙被盗手机价格为728元人民币。
10.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北路“梦悦”旅馆,假装要入住,骗得旅馆前台人员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借得黄某某一部红色iphone7P手机使用,并获取了手机解锁密码,随后趁黄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胡某甲发现被盗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与被盗手机解锁密码一致,便从被盗手机绑定的卡号为6214570410********的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充值890元人民币到被盗手机微信钱包,从被盗手机绑定的工商银行卡中充值110元人民币到被盗手机微信钱包,再用被盗手机微信消费1050元人民币,用被盗手机支付宝花呗消费918.9元人民币,后将被盗手机出售给“vivo乐购通讯”手机店。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1748元人民币。
11.2019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滨河路“柳二妹酸汤饭”吃饭期间,骗得被害人曾某某信任,借得曾某某一部蓝色魅族16thplus手机使用,随后趁曾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出售。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曾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1956元人民币。
12.201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到叙永县叙永镇和平大道“商妹羊肉米线”门市,假扮顾客,骗得被害人商某某信任,借得商某某一部白色iPhoneX手机使用,随后趁商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后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vivo南科通讯”手机店。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商某某被盗手机价格为5749元人民币。2019年5月29日上午,胡某甲在叙永镇启点网吧上网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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