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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认罪[2019]260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200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来到石某彝族自治县**街道办**村**房**期**幢**室,从窗子翻进室内,将被害人普某某放在客厅茶几抽屉里一串转运珠、一串银质男士项链、一个黑曜石手串盗走。经石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转运珠、银质项链、黑曜石手串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抓获经过;(4)价格认定结论;(5)销售凭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2)扣押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3)辨认物证照片;(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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