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12月4日再次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中下旬至2019年5月初,被告人胡某甲多次进入忠县拔山镇八德村、八一村水库、马灌镇双石村一带的忠县**有限公司光伏园区内,以夹钳夹、镰刀割、锄头挖等方式盗窃埋在地下的型号为PVI-F1*4mm2的旧光伏电缆线共计243公斤,并以4374元的价格卖给回收废旧金属的余某某(另案处理)。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价值4374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胡某甲被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甲已退回全部赃款人民币4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忠县**有限公司重庆忠县项目部控告书、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旧光伏电缆线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庚、谢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胡某甲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旧光伏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系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潘春燕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