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谎称自己系工地工作人员,以工地要卖废铁的名义,带领收废品的陶某某来到贵阳市白某某**镇**村**路口被害人李某甲、金某某堆放设备物品的场地,将该场地内的5000余斤钢管及一台柴油机等物品盗走,并以废铁的价格卖给废品站,获利5000余元。
2、2020年7月1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以同样方式带领收废品的刘某某来到贵阳市白某某**镇**村**路口被害人李某甲、金某某堆放设备物品的场地,将该场地的三台钻探机和一台柴油机等物品盗走,并以废铁的价格卖给刘某某,获利5000余元。
3、2020年8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带领收废品的李某乙来到贵阳市白某某**镇**村**路口的一工地,将该工地的钻头和钢管等物品盗走,并以废铁的价格卖给陶某某,获利1800元。
经贵阳市白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探源牌**型地质钻探机3台价值人民币7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李某丙被盗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贵阳市白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金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白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胡某甲辨认盗窃现场及销赃现场笔录及图片、证人辨认胡某甲笔录及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莉丽
检察官助理 李 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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