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石牛寨镇桂林村村委**组**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石牛寨镇、虹桥镇、江西省修水县等地多次采取拔线采启动杆等方式盗窃摩托车,共计盗窃二轮摩托车8辆、三轮摩托车5辆,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为41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石牛寨镇普安村红龙宾馆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福田五星载货三轮摩托车。
2、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石牛寨镇大坪村大坪中学附近盗窃了被害人胡某丙的一台黑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后又驾驶该摩托车到**镇**村盗窃了李某甲的一台蓝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并将胡某丙的摩托车遗弃在了盗窃现场。
3、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石牛寨镇大坪村移民安置点车库内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台红色三铃摩托车,后又驾驶该摩托车在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盗窃了被害人樊某甲的一台蓝色三轮摩托车,并将唐某某的摩托车遗弃在了盗窃现场。
4、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石牛寨镇大坪村大坪中学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邓某甲的红色两轮男式摩托车,后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镇**村关门洞时,因摩托车汽油消耗完,被告人胡某甲将该摩托车丢弃,又在附近盗窃了夏某甲的豪爵牌二轮男式摩托车。
5、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驾驶盗窃的夏某甲摩托车在江西省**镇**村盗窃了卢水龙的一台蓝色二轮摩托车。
6、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胡某甲驾驶盗窃得来的三轮摩托车在江西省**镇**村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的一台白色三轮摩托车。
7、202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石牛寨镇桂林村鱼家冲屋看见胡某丁的豪爵牌男式摩托车未拔钥匙,便将该摩托车偷走,后又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修水县**镇,在大桥镇又盗窃了被害人樊某乙的一台福田五星载货三轮车,并将盗窃得来的男式摩托车遗弃在现场。
8、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修水县**乡**村敬老院处,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在盗窃得手后,又发现被害人朱某某的二轮摩托车,遂由将该二轮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张某某、胡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图;6.审讯视频、指认现场视频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平江县重症违法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5册;
3.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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