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07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8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窜至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公园西大门口停车场,以翻车坐垫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坐垫下的红色腰包一个,包内有黑色VIVO X21i手机一部、白色耳机一个和人民币八百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6元,

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窜至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公园喷水池路口,以钥匙开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粉红色台翔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红色腰包、耳机线、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人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