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黄山市祁门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1日、2020年4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边,被告人胡某甲大哥胡某乙从平里镇林业站办理蓄积为8.2立方米(折材积5立方米)杉木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然后胡某乙和胡某甲兄弟二人便将土名“丁坞5号”山场上杉木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胡某乙错误认为该山场山脚处山场为本组胡某丁(胡某丙父亲)户所有,于是便将该处的杉木留下没有采伐,采伐下山的杉木以估堆材积6立方米出售给方某某,出售木材款除支付胡某甲1000元后归胡某乙所得。在砍伐过程中,本组村民张某某到“丁坞5号”山场,以“林业三定”时的《祁门县山林承包证》和2008年林改的《林权证》上登记的“丁坞5号共片”,认为胡某甲兄弟采伐的山场靠近外侧茶叶地右手处为其所有,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2018年初,被告人胡某甲考虑到该片山场离家近,且前期已将山场部分杉树砍伐,决定把整块山拔了来种茶,于是先一人把山场上的阔叶树全部采伐,然后又将原先山脚中没有砍的杉木,在其哥胡某乙的帮忙下全部砍伐,所伐的杉木在3月边炼山前全部清理下山出售给方某某,估算材积为3立方米,而砍伐的阔叶树当作柴火堆放在山脚下路边。
2018年9月17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超计划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8.589立方米。被告人胡某甲得款25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600元已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举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林权证复印件、山林承包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违法所得计算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关于认定自首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乙、郑某某、方某某、胡某丙等人的证
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森林法法规,超采伐证数量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15592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