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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华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甲为将本人所有的青山村野鸭子口山承包给茶园开发商周某某种植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其子胡某乙联系的朋友罗某甲介绍,雇请油锯师傅罗某乙、劳力罗某丙、万某某等人将青山村野鸭子口山上的杉树、樟树、橘树等树木砍伐,并雇请运输司机陈某某将部分木材运往华信板材厂,借用华信板材厂客户张某某的名义出售该批木材,所得价款有4000余元,扣除工人工资后被告人胡某甲到手1000余元。同时被告人胡某甲还将该山上的三十株樟树作活立木以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罗某甲采挖移植。经华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树木的活立木蓄积为53立方米,面积17.2亩,总株数1180株。经华某某价格认证检测中心鉴定,被滥伐的树木总价值为18015元。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华某某林业局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凭)合同、权属证明等;

2.证人罗某甲、周某某、罗某乙、万某某、陈某某、罗某丙、张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毅

检察官助理:赵梦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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