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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因被告人胡某甲的妻子熊某某多次被胡某乙骚扰,胡某甲的哥哥胡某丙和姐姐胡某丁找到胡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胡某甲闻讯到场后和胡某乙互殴,斗殴过程中胡某甲用砖头将胡某乙胸部、头部砸伤,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因纠纷与他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手持砖块将一人打至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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