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457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3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5****3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汀田街道人民路寨下加油站旁时被民警设卡查获,于当日21时54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经过、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