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砖工,住黄山市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胡某甲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胡某甲伙同王某甲对方某丙承包的水田进行填土平整,并与方某丙妻子曹某某口头协议土地平整后规划出三块宅基地,其中一块宅基地免费赠予胡某甲与王某甲,胡某甲与王某甲免费将通往方某丙家水田的路供方某丙家使用,后因方某丙夫妻反悔,之后胡某甲就一直联系他们表示要收取填土费和过路费。在2018年3月1日晚,胡某甲与王某甲到方某丙家谈填土费与过路费一事,胡某甲与王某甲表示填土共花去1万元,过路费约定方某丙3块宅基地出售后收取7.5万元。2018年3月,方某丙家迫于想要将宅基地卖掉变现,且必须走胡某甲与王某甲宅基地前的道路,遂同意支付1万元填土费与过路费定金1万元收取填土费和过路费定金1万元,填土费和过路费定金,均由胡某甲和王某甲平分。胡某甲敲诈勒索方某丙人民币现金5000元。2018年11月,被告人胡某甲将该款退还给了被害人。
二、被告人胡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事实
1.2014年8月,胡某甲和其母亲汪某甲以7.5万元价格将自家的菜地(221平方米)卖给江某甲,胡某甲与汪某甲共同获利7.5万元;
2.2014年,胡某甲以4万元价格收购金某某家一菜地,以7万元价格收购胡某戊家一菜地,以5.2万元价格收购方某甲家一菜地,并且同自己家一菜地共同平整后(平整土地费用0.4万元)分成两块宅基地,其中一块宅基地(130平方米)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方某丁;另一块宅基地(277平方米)以15.8万元价格出售给廖某某,胡某甲从中获利9.2万元;
3.2017年2月,胡某甲以12.8万元价格收购汪某乙家一水田,以3万元价格收购谢某某家一菜地,并且同自己家一菜地共同平整后分成三块宅基地,其中一块宅基地(160平方米)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鲍某某,另一块宅基地(160平方米)以19万价格出售给许某乙,还有一块宅基地尚未出售,胡某甲和其母亲汪某甲共获利18.2万元。
4.2018年7月,胡某甲帮助其叔胡某乙以2.8万元价格购买了胡某戊家一菜地(200平方米),之后胡某乙将该菜地作为宅基地转卖给他人,胡某甲未从中获利。
我县祁山镇**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现象突出,影响恶劣:(1)多年以来,祁门县祁山镇**村20余户村民跟风效仿,将高速公路以北的水田、茶园地、菜地等耕地转让他人建房,破坏土地总面积56.55亩,其中耕地36.86亩,其他土地19.69亩。我县山多田少,水田等耕地遭到破坏,后果严重,影响恶劣。(2)县土地局多次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无人听从劝阻,仍是我行我素,私下买卖土地违规建房,后被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行政处罚5人。(3)现我县多个农村乡镇的村民到凝秀村非法买地建房,违规建造的别墅达66栋,且人员情况复杂,给政府对后续的违章建筑的处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4)由于村民非法转让土地的价格高出政府正常征地价格的十多倍,极大扰乱了政府今后的发展规划用地,严重干扰了地方城乡规划发展。
被告人胡某甲不仅将自己家中的土地非法转让,还倒卖同村其他户的土地,从中获利34.9万元,致使村民跟风效仿,不仅对耕地严重破坏,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8年12月21日向祁门县公安局揭发了他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线索,后经祁门县公安局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明细表、土地转让协议、收条、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丙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曹某某、范某某、金某某、胡某戊、方某甲、方某乙、廖某某、汪某甲、江某甲、汪某乙、潘某某、谢某某、王某乙、汪某丙、鲍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胡某乙、王某丙、江某乙、张某某、程某甲、程某乙、陈某甲、毛某某、刘某某、胡某丙、吴某某、陈某乙、马某某、胡某丁、叶某某、郝某某、方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5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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