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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小苏联,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号。1996年12月16日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8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21时许,因民事纠纷,到淄博市淄川区**花园小区胡某乙家,将防盗门、玻璃、门窗等物品损坏。2019年4月24日,经淄川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损毁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292元。2019年8月28日,经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认定,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64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淄川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符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曾有多次刑事处罚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瑶瑶

2019年12月11日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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