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案发前租住武冈市**办事处**村**组**巷租房。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平时和妻子刘某某感情不和,2020年2月2日0时许,胡某甲要求和刘某某同房,刘某某拒绝,因此胡某甲与刘某某发生口角,胡某甲当即产生杀死刘某某然后与其同归于尽的想法,随后胡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刘某某的上半身,刘某某用手挡,刘某某右手手掌被胡某甲用水果刀从手背处刺穿。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胡某甲予以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作案凶器不锈钢尖刀一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胡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胡某甲作案凶器不锈钢尖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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