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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1********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委会******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0日,陵水县****村委会**村村民因故扣了陵水县**有限公司的三艘抽沙船。期间,船员刘某某因事将船开出,被告人胡某甲、卓某甲(已判决)、胡某乙(已判决)等人听到船发动的声音后,认为有人开船逃跑而驾驶摩托车追赶,并划小船拦截刘某某开的抽沙船。之后胡某甲、卓某甲等人在刘某某驾驶的船上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刘某某将船返回陵水县****村委会**村的河岸边停放。当船停靠岸边后,被告人胡某甲、卓某乙、卓某甲、胡某乙等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到陵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许某某、郑某甲、江某某、何某某、熊某某、郑某乙、郑某丙、卓某丙、卓某丁、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犯卓某乙、卓某甲、胡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一份;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国

检察官助理:符致剑

书 记 员:陈 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838997****

    2.侦查卷陆册,审查起诉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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