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3********,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蒙某市**镇**村委**村老学校内,因办理土地权排队的问题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胡某甲用手击打胡某某左脸并致其受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经民警通知后,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鸣鹫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系经民警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362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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