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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过风楼镇县河口村**组,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的二哥胡某乙因为王某某家埋水管埋到自家地界,便将王某某家埋好的水管扒掉。19时许,王某某和杨某某夫妻二人发现水管被扒,到胡某甲厨房里找胡某甲质问为何扒了他家水管,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撕打,过程中胡某甲用锅铲往王某某胸部打了一下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勘验、辨认等笔录;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翟梅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电话:1559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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