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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3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书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胡某乙,男,50岁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区**镇**村其住家附近的公路边,因土地纠纷与路过的被害人胡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其间,胡某甲用拳头击打胡某乙胸部。之后,胡某乙被柳某某劝离现场,胡某甲则追至附近麻将馆内,用碗将胡某乙面额部砸伤后,二人才被劝离回家。

同日18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时,公安机关接报警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同日晚21时许,双方分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胡某乙左胸第3、4、5肋骨骨折,胸壁、颈部、头部多处软组织伤;胡某甲外伤性鼻出血。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医院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柳某某、郑某某、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军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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