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甲,又名胡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现住该村,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公安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7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孟某某同在灞桥区桥锌村复兴火柴厂门前一饭店吃饭。席间,二人因琐事引发口角,胡某甲从该饭店厨房拿了一把小刀将孟某某左面部划伤。经鉴定。孟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材料;
4.指认、辨认笔录;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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