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其嫂子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胡某甲手持镢头追打杨某某,用镢头先后向杨某某肩部、背部进行击打,致杨某某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战国

          杨花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阳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