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旧城镇**村**路**街**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位于辛集市旧城镇**村村北的自家养猪场干活,被害人胡某乙在位于此处的自家地里干活休息期间按电动三轮车喇叭,胡某甲因为怕猪受惊便出去制止,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拳头巴掌互相殴打。在互殴过程中,胡某甲用拳头殴打胡某乙身体,致其受伤,胡某乙的伤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5日胡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晔
检察官助理:穆丹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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