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5日11时许,在行某某**乡**村西地里,被告人胡某甲与胡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胡某乙被胡某甲致伤。经行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高彦丽
助理检察官:袁余霞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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