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胡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因其儿子与被害人胡某丙发生矛盾之事来到胡某丙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学楼村委楼下村**号的家中与胡某丙发生争吵,随后,胡某甲使用镰刀把胡某丙面部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胡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将胡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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