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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63号 

被告人胡某甲(自报),曾用名胡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本市中堂镇**空心砖厂厢式宿舍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赵某某咬了胡某甲。胡某甲发现被赵某某咬了后随即捡起地上一块砖头砸向赵某某,将赵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赵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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