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3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黄山市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7时许,在祁门县**镇**村**组**房**路上,被告人胡某甲无故对正在隔壁屋前与人聊天的胡某戊进行辱骂,胡某戊过去与其争辩后双方发生口角,胡某甲手持木棍打了胡某戊二、三下,致胡某戊右小腿、右额处受伤,后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当晚胡某甲自服农药后住院。
2019年10月10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胡某戊收到司法救助金肆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梨漆棍一根;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
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出院记录及费用票据、**人证、贫困户精准帮扶四项清单、调解笔录、司法救助资金申报审批表、领款凭证、随案移送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庚、胡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己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5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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