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4********,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畴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蒙某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7时30分许,蒙某市**小区的施工人员胡某乙与被害人汪某某在小区工地7栋8楼楼顶,因拿木料的琐事发生争执及扭打,汪某某离开现场。18时许,汪某某等人来到7栋8楼工地找胡某乙,见胡某乙坐在横梁上,汪某某上前用手殴打胡某乙,胡某乙未还手,与汪某某一起到场的其余人携钢管、钢筋等工具在8楼楼梯下方、楼道附近,被在场人员阻拦,被告人胡某甲见状,遂捡起工地上的一根钢管站在8楼楼顶击打汪某某头部,致汪某某受伤。经蒙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13日下午,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到金茂首府小区工地走访调查时,被告人胡某甲找到民警并承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为了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应伟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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