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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挪用公款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石首市**镇**村党支部**、村委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石首市**镇**路**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甲等村干部向石首市医保局驻石首市**镇**村工作队反映**村没有路灯的问题,希望医保局能够想办法解决。其后医保局组织有关药店以扶贫的名义向**镇**村捐赠了人民币98900元,用于村路灯采买、安装。胡某甲为方便自己使用,私自向市医保局提供了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捐款。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19日,胡某甲作为**村党支部**、村委会**,实际用于路灯工程人民币22550元,利用其全面负责该村路灯采买、安装结算事宜的职务便利,将该笔公款中的人民币76350元挪作打牌、个人消费等支出,且时间超过三个月,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胡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主体身份材料、原市医保局班子成员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各药店转款收据、胡某甲账户交易明细、路灯安装协议及付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胡某乙、徐某某、周某某、严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作为石首市**镇**村党支部**、村委会**,利用其全面负责该村路灯采买、安装结算事宜的职务便利,将市医保局组织捐赠的人民币76350元捐款挪作个人使用,且时间超过三个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9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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