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8月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平民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甲款120000元。二、被告胡某乙、胡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甲936007.64元,二被告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确定履行义务期限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胡某甲、胡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稿》、《报告财产令》,胡某乙、胡某甲于2016年5月23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报告,但是未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胡某乙、胡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豫1723执278号《拘留决定书》对胡某乙、胡某甲各拘留十五日。经查,被告人胡某甲于2014年6月27日与赵某某结为夫妻,在法院执行期间,赵某某在作为超市的实际经营人时,其微信和支付宝有大量的资金收入,胡某甲务工也有收入,被告人胡某甲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且胡某甲伙同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的胡某乙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平舆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收条,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住旅店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表,胡某乙、魏某乙离婚登记表,胡某甲、赵某某结婚登记表,企业基本信息,支付宝、微信账单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医保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产查询结果,平舆县刑警队走访笔记等;

2.证人赵某某、庄、路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