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兰陵县神山镇和庄西村与胡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胡某乙受伤,经鉴定,胡某乙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12月27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甲赔偿胡某乙各项损失共计90136.88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胡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26日,胡某乙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30日,兰陵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胡某甲在郯城一公司从事货车运输,同时家中种植大蒜,有执行能力。
2018年2月7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向胡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胡某甲一直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兰陵县人民法院因胡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2月7日、2019年1月7日两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两次拘留期满后,胡某甲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2019年1月18日,兰陵县公安局接到兰陵县人民法院移送的侦查函,同日兰陵县公安局受理并立为胡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侦查。2019年1月21日,胡某甲被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胡某甲哥哥胡某丙赔偿胡某乙各项费用共计99300元,胡某乙对胡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京慧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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