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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甲在位于桃江县***镇***村自己家中,利用微信等方式接受李某甲、胡某乙、邓某某、林某某、付某某、张某甲等多名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至少138244元,然后投给上线张某乙(另案处理)处,从中获取水钱。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10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明细、码单、存款明细金融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胡某乙、邓某某、林某某、付某某、张某甲、胡某丙、李某乙、文某某、胡某丁、胡某戊、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 张 巧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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