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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2月13日凌晨以来,被告人胡某甲伙同杨某甲等人多次为常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新蔡县常某某自己家、王某某家等地开设的赌场内放哨,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同案犯常某某等人供述

4、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放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军艳 赵欣欣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计一百零六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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