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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0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庞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在徐州市云龙区袁桥附近其门面房内,摆放各类赌博机开设赌场(简称“传奇店”),供赌客进行赌博,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100余万元。期间,庞某某、陈某某安排李某某(已判决)担任该赌场店长,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安排被告人胡某甲协助李某某管理该赌场,负责对赌场人员的管理、为赌客保分等工作。其中,被告人胡某甲在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协助管理该赌场期间,赌场的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犯庞某某、陈某某、胡某乙、李某某、孙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盗窃

2010年5月间,庞某某、胡某乙(已判决)、李某某预谋在徐州市云龙区袁桥传奇店实施窃电,后李某某通过雇佣被告人胡某甲介绍的孙某乙(另案处理),采取私接电线绕过电表的方式长期实施窃取电力。期间,该赌场因窃取电力,于2015年12月17日被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查获。经统计,2010年5月至2015年12月间,该店窃取电力价值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某甲参与盗窃电力价值合计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窃电处理单、电费缴纳记录等;

2.证人鲍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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