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三、四月份至六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在其经营的**店聚集他人赌牌九,共搞赌数十场以上,每场参赌人数七八人至十几人不等,每天下午一场,偶尔晚上也有一场。每场赌博输赢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被告人胡某甲每场抽头获利数千元,赌场开设期间共抽水数万元。2020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将参赌人员聚集在**大桥西边徐某某经营的水产店内赌牌九,当晚参赌人员丁某某与胡某乙发生争吵至赌场停歇,此后该赌场未再继续开设。案发后胡某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结算票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丙、赵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陶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叶某某、耿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丁某某、程某某、叶某某、蔡某某、胡某丙、徐某某、汪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电子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