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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住**坊镇**街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市渝水区**镇**街一店面内摆放6张麻将桌供他人打转转麻将进行赌博活动,根据打牌的大小以每人收取5至10元不等的台费,直至2020年7月21日,该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胡某甲及胡某乙、宋某某、李某甲、傅某甲,李某乙、胡某丙、傅某乙、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杨枫、陈四连,胡某丁、简某某、胡某辛、皮某某,李某丙、黄某乙、胡某戊、胡某己、康某某,华某某、廖某某、胡某庚、刘某丙等参赌人员。胡某甲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开设麻将馆的事实。胡某甲开麻将馆期间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忠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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