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后门附近自建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7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某甲接受他人为其购买的酒后,明知杨某甲、邓某某、胡某乙、杨某乙(均已被治安处罚)等人在其位于瑞金市**镇**中学后门附近自建房的家中吸食冰毒而未予以制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7月14日15时许,胡某甲在其家中一楼客厅沙发旁容留胡某乙、杨某甲、邓某某通过水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其本人未吸食。

2.7月14日19时许,胡某甲在其家中一楼西北角的卧室门口容留杨某乙、杨某甲通过水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其本人未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邓某某、胡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