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栋**楼**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在其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镇**栋**楼**房租屋内,先后多次容留何某敏等人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敏、陈某群、胡某雄等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来
检察官助理:区玉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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