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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8********,汉族,大学本科,住揭阳市榕城区**居委会*路*座*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7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7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逮捕。

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以揭东公诉字[2020]0023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20年9月2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2时许、2020年5月28日22时许、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栋*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己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胡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林妍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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