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6日16时许,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民警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查处赌博。被告人胡某甲在明知是警察正在查处赌博的情况下,不顾民警劝告、阻拦,强行冲入执法民警已经封锁的执法现场,致使已经上手铐的胡某乙脱逃,民警无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萍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