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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4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胡某甲与其儿子胡某乙、女婿王某某来到随县环潭镇阳村二组三亩冲的田里清理杂草。当日15时许,胡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引燃田边杂草继而引发山火。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胡某乙通过电话向村会计张某某报告了情况,张某某组织人员上山扑火。在众人的帮助下,山火于18时许被扑灭。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随县环潭镇涢阳村小殷张山水库森林火灾初步调查报告,认定:过火总面积4.7504公顷(折合71.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9283公顷(折合58.9亩),主要树种为湿地松。2020年2月24日,胡某甲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随县森林公安局大洪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随县环潭镇涢阳村小殷张山水库森林火灾初步调查报告、现场照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胡某乙、张某某、胡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起山场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3.928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7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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