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村人,住**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临沭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儿子胡某乙(另案处理)到位于**街道**村西侧山坡处的家族墓地上喜坟。胡某乙事先准备了上坟用的烧纸、鸡蛋、白酒等物品。到达墓地后,胡某甲用打火机在四处坟墓前点燃烧纸上坟。事后,胡某甲、胡某乙未将火彻底熄灭便离开,造成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勘测,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7395.8234平方米(71.1649亩),损失价值为8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现场笔录;书证;证人胡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利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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