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出生日期: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35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一无牌的黑色二轮摩托车从**村**村亲戚家中家中出发,由北往南沿着**村**村村道行驶至**路口后左拐进入**路由西向东继续行驶至**村道路口,后右拐进入**村村道行驶至邻居胡某乙家中。在胡某乙家中胡某甲与胡某丙发生口角后报警,之后胡某甲又骑着该辆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从胡某乙家中出发,行驶至**处被出警民警当场发现有酒后嫌疑,民警当场传唤胡某甲到派出所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甲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32.29mg/100ml,已超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万鸿司鉴[2020]毒鉴字第12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铭仁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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