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磐安县******公司,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室。2013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39分,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雷霆皇牌电动三轮车沿安文街道月山路往双溪口方向行驶,途经特产城农商银行门前路段时与正在特产城路口左转的杨某某驾驶的浙G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磐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处警时,胡某甲被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胡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甲所驾驶的雷霆皇牌电动三轮车符合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定义,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杨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妮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89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