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鄂D****1小型轿车从监利市朱河镇**KTV出发,前往监利市容城镇。同日1时10分许,胡某甲驾驶该车沿G351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监利市朱河镇冠沟村路段时,被孙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赣C****W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致二车受损。民警赶到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胡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甲带至监利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3.6mg/100ml。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胡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1小型轿车、赣C****W重型半挂牵引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柳某某、胡某乙的证言;4.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利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频资料;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哲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